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首璽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伍拾陸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附停止條件定金委託書、存證信函等件(均影本)等證, 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盡釋明 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 保足以補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527 條、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 用,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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