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法字,98年度,48號
TPDV,98,審法,48,2009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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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財團法人張祖棻張先林醫療教育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希望基金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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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