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救字,98年度,43號
TPDV,98,審救,43,200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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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 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18年抗字第260號 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整字第1 號民事裁定准予重整,並已陸續進行重整事務,茲因聲請人 對相對人確有應收貨款迄未收回,乃起訴請求給付貨款,惟 伊因財務困難始聲請重整,實無資力再支出本件訴訟費用, 且前揭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6年11月14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96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見本院卷第4頁)准予重整中,經德 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97年10月22日重編之97年上半年財務 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內容所示(見本院卷第60頁),聲請 人於97年6月30日之流動資產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96,8 78元,流動負債合計為27,257,865元,而其資產總計為3,58 2,260元,負債總計為27,475,624元,普通股本(每股面額 10元)總計10,618,633元,故其負債顯有逾資產之情形。而 聲請人迄97年6月底亦有諸多逾期、催收或呆帳之紀錄,亦 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8至第29頁),自堪認聲請人在現實營運之資 金周轉上已陷窘困,缺乏經濟信用,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 上開事件訴訟費用之事實應認已盡釋明之責。又聲請人所提 給付貨款訴訟,有其必要,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故依首開規 定與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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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