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50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2萬1,72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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