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8年度,694號
TPDV,98,審司聲,694,200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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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浚泰有限公司
            之1
兼法定代理 乙○○

相 對 人 甲○○
            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38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94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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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浚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