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樓之6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山瑞科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2150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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