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8年度,7號
TPDV,98,司養聲,7,200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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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
            do
      甲○○ ○○○○○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丁○○收養同意書。
  (二)收養人之財力或工作證明書、健康檢查記錄表、刑事
     記錄證明書(須提出正體字版中譯文,並經中華民國
     駐外機構認證)。
  (三)收養人本國之收養法及正體字版中譯文,並經中華民
     國駐外機構認證)。
  (四)收養家庭個案評估報告摘要正體字版中譯文。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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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