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
do
甲○○ ○○○○○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丁○○收養同意書。
(二)收養人之財力或工作證明書、健康檢查記錄表、刑事
記錄證明書(須提出正體字版中譯文,並經中華民國
駐外機構認證)。
(三)收養人本國之收養法及正體字版中譯文,並經中華民
國駐外機構認證)。
(四)收養家庭個案評估報告摘要正體字版中譯文。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