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38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UDARTI)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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