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9385號
TPDV,98,司票,9385,2009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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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938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UDARTI)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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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