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8555號
TPDV,98,司票,8555,200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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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555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電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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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