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555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電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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