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8534號
TPDV,98,司票,8534,200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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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534號
聲 請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自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戊○○、丁○
○、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
  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
  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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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