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150號聲 請 人 南工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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