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葛羽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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