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922號
TPDV,98,司促,9922,2009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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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楷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叁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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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楷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