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156號
TPDV,98,司促,8156,200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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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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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