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150號
TPDV,98,司促,8150,2009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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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1號8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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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