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5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凱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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