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8150號
TPDV,98,司促,8150,200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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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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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