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132號
TPDV,98,司促,7132,2009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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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及其住址(聲請狀所檢附之支票發票人
  為益川國際有限公司,乙○○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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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