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凌鳳即克徠爾精品店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 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陳 凌鳳即克徠爾精品店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 空白)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 人於98年4 月13日陳報撤回克徠爾精品店之部分,僅就克徠 爾精品店之負責人即陳凌鳳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 凌鳳住居於臺北市士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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