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潤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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