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086號
TPDV,98,司促,11086,200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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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
  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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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