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台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關於請求標的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森台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
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則請提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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