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006號
TPDV,98,司促,11006,200904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台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關於請求標的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森台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
  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則請提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1/1頁


參考資料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