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Dawie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美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Marc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
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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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109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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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 求 金 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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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41,460 │136,000元 │95年7月25日 │
│ │ ├───────┼──────┤
│ │ │205,460元 │97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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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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