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星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想亮影藝製作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謄(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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