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631號
TPDV,98,司促,10631,2009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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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星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想亮影藝製作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謄(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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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想亮影藝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星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