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寶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按附表所示
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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