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071號
TPDV,98,司促,10071,2009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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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戊○○
            號
      甲○○
      丙○○
      丁○○
      乙○○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美得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乙○○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按聲請狀
  當事人欄之聲請人部分有此一表示)
二、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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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