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565號
TPDV,97,重訴,565,200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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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未○○
訴訟代理人 宇○○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代理人  丑○○
被   告 午○○○
      L○○
訴訟代理人 C○○
被   告 D○○
      寅○○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K○○
      Q○○
      E○○
      地○○
      N○
      O○○
      天○○
      戌○○
      酉○○
      亥○○
兼上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申○○  住臺北市
被   告 玄○○  住臺北市
      H○○  住同上
      B○○  住臺北市
      G○○  住同上
      I○○  住臺北縣
      F○○  住桃園縣
      A○○  住臺北市
           樓
      黃○○  住臺北市
           樓
      M○○  住臺北縣
      J○○  住臺北市
      丙○○  住臺北市
      己○○  住臺北市
      P○○○ 住高雄市
      辰○○○ 住臺北市
           十六號
      甲○○  住臺北市
      乙○○  住臺北市
      辛○○  住同上
      庚○○  住同上
      壬○○  住同上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同上
被   告 癸○○  住同上
      丁○○  住臺北市
      子○○  住臺北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卯○○  住同上
被   告 宙○○  住臺北縣
訴訟代理人 巳○○  住同上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告午○○○雖設籍於臺北市○○○路○段八五巷二號,E○○雖設籍於臺北市○○○路○段八五巷十八號,據原告陳報被告D○○之住所地址為臺北市○○○路○段八五巷六之一號,本院並以上述被告之前開戶籍地址以為送達處所,然經本院囑託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勘查上開建物之使用狀況,依據該分局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函覆所示,上開房屋目前均無人居住,是被告午○○○D○○E○○之住所是否設於上開建物,即非無疑。為此,原告應查報被告午○○○D○○E○○之住所,並補正被告D○○之戶籍資料,以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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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