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6號
原 告 加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美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蔣彥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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