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106號
TPDV,97,訴,3106,200904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6號
原   告 加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美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蔣彥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1/1頁


參考資料
美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