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0號
TPDV,97,訴,30,20090417,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子○○
複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被   告 辛○○(Tasi
            PHI
            g S
            ipp
被   告 乙○○(Lin K
            CIT
            ree
             12
被   告 丙○○
      庚○○
      壬○○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許銳明律師
被   告 己○○(Tsai
            T 6
            ros
            ty
            Roa
            ezo
被   告 澎湖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癸○○原名:蘇春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複代理人  王宇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春美律師
      翁松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