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子○○複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被 告 辛○○(Tasi PHI g S ipp被 告 乙○○(Lin K CIT ree 12被 告 丙○○ 庚○○ 壬○○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許銳明律師被 告 己○○(Tsai T 6 ros ty Roa ezo被 告 澎湖望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癸○○原名:蘇春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複代理人 王宇晁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春美律師 翁松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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