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162號
TPDV,97,訴,2162,2009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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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2號
原   告 中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辛○○
           弄23之
被   告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樓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關於「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街一段一六五巷七弄十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市○○區○○路458巷47弄3號7樓,丁○○,住台北市○○區○○路458巷47弄3號7樓,壬○○,住台北縣新莊市○○路347巷2號9樓,辛○○,住台中縣大雅鄉○○村○○路140巷66弄23之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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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