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福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成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陸仟捌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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