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陳麗燿即創意糖果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之18
之3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
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依
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
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
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聲
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文件尚未補正
,自應予以補正:
清算人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
三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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