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60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耀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成不動產有限公司、乙○○因96年度訴
字第546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叁仟叁佰捌拾肆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文正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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