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59號
原 告 快達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龍寬律師
被 告 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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