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859號
TPDV,96,訴,3859,2009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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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59號
原   告 快達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龍寬律師
被   告 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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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快達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瑞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