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6年度,32號
TPDV,96,破,32,2009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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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葉大殷律師
      林怡芳律師
      陳希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間停止營業。依聲請 人於96年1月自結之債務人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聲請人於96 年1月31日之負債總額已高達新台幣52億3千5百51萬9千7百 60元,而資產總額則因不動產價格大幅下跌而減縮至46億5 千8百53萬0981元,顯不足抵償負債,為此聲請破產云云。二、經查,聲請人於98年2月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資產總額達4,653 ,448,553 元(本院卷㈠附聲證16),而聲請人之負債情形 ,雖聲請人稱達52億餘,惟並未提出相關之證據,經本院函 命各債權人就債權額表示意見後,其結果如附件所示,截至 98年4月20日之本息及違約金等債權總額為4,015,887,352, 是尚難認聲請人之負債已超過資產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從而,聲請人提出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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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