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重訴字第79
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柒萬零玖佰壹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拾叁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文正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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