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3181號
KSDM,90,易,3181,200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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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吳世敏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六五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高雄市○○區○○街十九號一樓「佲峰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佲鋒公司)之負責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四 年三月間,利用辰龍電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辰龍公司)向其訂購美商康明斯 公司製造中古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之機會,與辰龍公司簽約明訂出售康明斯公司製 、CUMMINS500KW KTTA19-G2型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一組, 總價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一萬八千五百元(含引擎發電機組九十七萬元,營業 稅四萬八千五百元),詎竟以性能較低之同公司KTA-19型引擎機組,冒充為約定之標的物,安裝於辰龍公司指定之地點,嗣因前開引擎發生嚴重故障,辰 龍公司始發現上情、而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 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五十 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參照)。次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 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 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 ,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 上字第二六○號判例參照)。至於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 履行民事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是出於惡意不為 履行,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 ,亦僅能令負民事之遲延給付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尚不 得據此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而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之犯意。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詐欺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公司職員丙○○到庭指訴 綦詳,復有合約書、統一發票、進口報單、請款明細、簽收回條影本各一紙等情 為其論罪之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在八十四年三月間有跟辰龍公司訂約,出 售辰龍公司美國康明斯公司製造整修好的KTTA19-G2型柴油引擎發電機 組,總價一百零一萬八千五百元(含引擎發電機組九十七萬元,營業稅四萬八千 五百元),於八十四年六月交貨,並於同年六月三十日請款完畢。惟堅詞否認有 何詐欺犯行,辯稱:「我有依照規格跟馬來西亞專門做整修中古的的公司訂的,



馬來西亞雅公司也是照我訂的機型賣給我,當時我的錢不夠,所以我委託光茂公 司進口,光茂公司請報關行直接把貨送到光茂公司的工廠,他有請我去看引擎的 名牌,跟我們當初訂的合約相同,名牌上寫的是機種,我又跟光茂公司買了一台 五百KW全新的發電機頭,並委託光茂公司幫我組合好再試車,之後我有請辰龍 公司的人下來驗貨,就送貨至辰龍公司,之後辰龍公司在八十四年七月八日交給客戶,有發生一些故障,有跟我連絡,並寫存證信函叫我在三天內處理,我有委 託光茂公司的師傅幫我處理,到八十五年十月辰龍公司跟他客戶起衝突,辰龍公 司寄了告知函給我,說機型不對,辰龍公司就和客戶打官司,還有叫我去做證人 ,在我要交貨給辰龍公司的時候,他有請我貼上整組的名牌,因為引擎有一個牌 子,發電頭又是另外一個牌子,組裝好之後,再貼上我們公司的整組名牌,還要 求我做試車報告及出廠證明,他說要用錢跟我買,但是我拒絕,因為全新的東西 才會有出試車報告及出廠證明,至於整組名牌部分,他要我貼上一個國外整組原 裝進口,所以我也不願意,後來他就用三萬元跟光茂公司買了試車報告、出廠證 明及整組名牌,辰龍公司在跟客戶的訴訟中,一直辯稱跟我買的是全新品,但是 我否認,我也有提出合約書證明引擎部分他買的是國外整修品,他一直說引擎是 我在台灣重新組裝的。」、「進口的程序是國外一定要有報價單給我們,我們是 根據型號跟國外訂,信用狀也是根據國外的報價單去開,報價單上會打上型號, 其他的進口資料也都是根據信用狀去寫,海關出的進口報單也是根據進口資料去 驗名牌,符合才會出具進口證明,我不是這家美商公司的代理商,真正的代理商 不可能賣中古的機器,這件是丁○○跟丙○○拜託我去國外幫辰龍公司找一台中 古的,我們代理的有好幾家的引擎,我們只是根據名牌去判斷機型,中古的東西 是拼裝品,我們賣給辰龍公司也是有給保固期間一年,壞掉我也是有叫師傅去幫 辰龍公司修理,是用了一年多之後,才跟我說辰龍公司的客戶有請人家去鑑定, 機器會發生故障是因為在國外沒有整修好」等語。四、經查:⑴被告甲○○售予辰龍公司柴油引擎發電機型為中古機組併裝整修之美商 CUMMINS 500KW KTTA19-G2型柴油引擎發電機組,為告訴人所不爭執,爭執點為 柴油引擎發電機型是CUMMINS KTTA19-G2型或是KTA19型。被告甲○○簽約後即請 光茂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光茂公司)自馬來西亞進口CUMMINS 500KW引擎一具 ,嗣再向光茂公司購買供裝配該發電機用之馬達乙具(柴油引擎發電機組,包含 引擎及馬達-即發電機機頭二部分)並委託光茂公司在高雄市將該柴油引擎發電 機組組裝完成一節,業據證人即光茂公司負責人乙○○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審理時證述屬實在卷,且光茂公司向馬來西亞豐成摩哆有限公司所購進之柴油引 擎型號為KTTA19-G2型,並運台灣省高雄市鼓山區○○○路一三三號光茂公司, 有進口報單影本一紙附於偵查卷第十頁可稽,並有光茂公司所簽發之信用狀及裝 箱單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辯稱係依照規格跟馬來西亞專門做整修中古的的公司 訂的,馬來西亞雅公司也是照我訂的機型賣給我,當時我的錢不夠,所以我委託 光茂公司進口,光茂公司請報關行直接把貨送到光茂公司的工廠一節,堪可採信 。⑵被告甲○○所交付之柴油引擎型號為CUMMINS KTA19型,並非CUMMINS KTTA19-G2型,有炎宗內燃機有限公司發電機引擎檢查報告一紙附卷,被告因而 與辰龍公司達成和解,賠償辰龍公司一百二十五萬元有和解書一紙附卷。綜上所



述,本件被告於訂貨之初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本件應僅係單純之民 事債務糾葛,難認被告於訂貨之初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之行為,被告 所為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此外, 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詐欺之犯行,既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說明,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俊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 清 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恩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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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龍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