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榮良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春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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