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005被告 王令楣選任辯護人 陳世寬律師 范清銘律師上 訴 人即 006被告 王令可選任辯護人 黃虹霞律師上 訴 人即 039被告 蕭淑蓉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 朱子慶律師 孫寅律師上 訴 人即 043被告 程楚秋選任辯護人 李采霓律師上 訴 人即 044被告 曾立民選任辯護人 沈奕瑋律師上 訴 人即 046被告 譚伯郊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陳冠宇律師上 訴 人即 047被告 曾武彥選任辯護人 王惠光律師 陳家慶律師上 訴 人即 050被告 郭琦玲選任辯護人 紀鎮南律師上 訴 人即 070被告 丁○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上 訴 人即 072被告 陳佩芳選任辯護人 吳榮達律師 杜冠民律師上 訴 人即 074被告 黃鳴棟選任辯護人 黃文昌律師 洪志麟律師上 訴 人即 087被告 田醒民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上 訴 人即 089被告 黃蓮玉選任辯護人 梁育純律師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上 訴 人即 092被告 鄭紀德選任辯護人 廖忠信律師上 訴 人即 099被告 郝麗麗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魏灼瑩律師 洪東雄律師上 訴 人即 103被告 王英傑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師上 訴 人即 204被告 丙○○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甘義平律師 莊秀銘律師上 訴 人即207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高雪琴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甲○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甲○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即被告王令楣、王令可、蕭淑蓉、程楚秋、曾立民、譚伯郊、曾武彥、郭琦玲、丁○、陳佩芳、黃鳴棟、田醒民、黃蓮玉、鄭紀德、郝麗麗、王英傑、丙○○、乙○○應於本裁定合法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判決分別於附表所載送達日期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王 令楣、王令可、蕭淑蓉、程楚秋、曾立民、譚伯郊、曾武彥 、郭琦玲、丁○、陳佩芳、黃鳴棟、田醒民、黃蓮玉、鄭紀 德、郝麗麗、王英傑、丙○○、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而上訴人即被告王令楣、王令可、蕭淑蓉、程楚秋、曾 立民、譚伯郊、曾武彥、郭琦玲、丁○、陳佩芳、黃鳴棟、 田醒民、黃蓮玉、鄭紀德、郝麗麗、王英傑、丙○○、乙○ ○分別於附表所載上訴狀提出日期提起上訴,然其等上訴狀 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詳如附 表所載上訴期間屆滿日、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屆滿日,上開法 定期間之計算,均已扣除在途期間,且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 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王令楣、王令 可、蕭淑蓉、程楚秋、曾立民、譚伯郊、曾武彥、郭琦玲、 丁○、陳佩芳、黃鳴棟、田醒民、黃蓮玉、鄭紀德、郝麗麗 、王英傑、丙○○、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 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慧怡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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