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316號
TCDV,98,除,316,200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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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登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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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