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前 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裁定公示催告有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故須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人,始得為票 據喪失之公示催告聲請。本件聲請人自承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之票據權利人為訴外人「竹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而非聲請人。從而聲請人所為票據喪失之公示催告聲請,自 非合法。其據以聲請除權判決,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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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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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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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中義 │97年2月20日 │ │600,000元 │TH052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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