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豐泰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340元,經本院於 民國98年3月31日以98年度補字第454號裁定,命原告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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