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74號
TCDV,98,訴,74,200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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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萬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被   告 甲○○○○○ ○○
            9號1樓(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有書 狀二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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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