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屋交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634號
TCDV,98,補,634,2009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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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丙○○
           號3樓之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安喬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屋交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提出系爭租賃房屋之97年度或98年度
之最新課稅現值之稅單影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系爭土
地及房屋合計之總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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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喬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