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251號
TCDV,98,聲,251,2009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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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丁○
○、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6月11日受讓荷 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於相對人泉福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乙○○、丁○○、丙○○等之債權,經聲 請人於98年2月18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將債權受讓之事由通知 相對人乙○○、丙○○、丁○○,但無法送達,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 語,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 ,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表意人僅不知相對人是否還 住於原居所,則與上開法條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尚屬有間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760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 寄件人就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投郵,如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 回,而非在郵件上註明遷址或查無此人,則或因相對人出外 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尚難認定相對 人之居所即屬不明,亦有台灣高等法院80年度抗字第646號 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固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 郵信封等件為證;然聲請人所寄送之存證信函,係經郵局以 「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該退郵信封之郵局戳章可憑; 而「招領逾期」並不必然表示收件人已離開該址,亦有可能 係因一時無人在內,未於期限內領取信件使然,則該退郵函 件僅足證明本件係因郵差送達之際,適相對人不在而無法收 受,復經郵局招領後相對人逾期未前往郵局領取該存證信函 而已;尚不足證明相對人業已遷移他處,或現行方不明,致 使聲請人不知相對人之現住居所之情形,自難遽認相對人有 何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是聲請人前揭聲請即與公示送 達之要件不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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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