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278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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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