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字,90年度,67號
KSHV,90,再,67,2002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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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六七號
   再 審原告 辛○○
         癸○○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壬○○   
   再 審原告 子○○   
   訴訟代理人 戊○○   
         壬○○   
   再 審被告 財政部      設台北市○○○路二號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己○○   
   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設台北市○○○路一一六巷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設高雄市○○○路一一六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再 審被告 高雄縣政府    設高雄縣鳳光市○○路○段一三二號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丑○○   
   再 審被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陳裕文律師
         許瑜容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再審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辯論終結,茲以
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林健彥
~B3   法官 黃科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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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