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六七號 再 審原告 辛○○ 癸○○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壬○○ 再 審原告 子○○ 訴訟代理人 戊○○ 壬○○ 再 審被告 財政部 設台北市○○○路二號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己○○ 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設台北市○○○路一一六巷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再 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設高雄市○○○路一一六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再 審被告 高雄縣政府 設高雄縣鳳光市○○路○段一三二號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丑○○ 再 審被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陳裕文律師 許瑜容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存在等再審事件,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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