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731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
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
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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