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731號
TCDV,98,司促,18731,200904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731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
     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
     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