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580號
TCDV,98,司促,18580,2009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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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580號
債 權 人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普家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乙○○之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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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家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