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483號
債 權 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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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債務人除乙○○、甲○○外,尚有金銘山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或丁○○個人?如債務人為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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