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8434號
TCDV,98,司促,18434,2009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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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434號
債 權 人 匯豐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亞進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設立,
  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
  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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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